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人:信息中心 发布日期:2016年03月23日 点击次数:1272
bet365mobile行政执法文书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宿)环行罚[2016]第1号
宿州市福安机动车尾气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亚福
地址:安徽省宿州市外环一路南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机动车尾气检测项目环评未经批复,擅自于2015年10月份开工建设;项目建设包括1条大型机动车尾气检测线、2条小型机动车尾气检测线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监察记录
2.照片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8万元(大写捌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宿州城中支行 户 名:宿州市财政局
帐 号:12120001040000575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向安徽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埇桥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