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出台《农村垃圾治理条例》
发布人:信息中心 发布日期:2017年03月31日 点击次数:16832
2016年11月10日,经宿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正式出台了《宿州市农村垃圾治理条例》,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出台,为规范市域内农村垃圾治理,改善农村生活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提供了重要法规依据。
《宿州市农村垃圾治理条例》共有五章、三十八条。分别从总则,垃圾治理专项规划与设施建设,垃圾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与处置,法律责任等四个方面,明确了垃圾处理的路径、措施、责任等四个层面的内容。条例指出,农村垃圾治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负责、统筹推进、源头治理、综合利用的原则。鼓励采用市场化运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垃圾治理。条例在总则中明确了垃圾处理责任主体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将农村垃圾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农村垃圾治理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垃圾治理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基本保障农村垃圾治理需要,市人民政府予以财政支持;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垃圾治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农村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建设和日常运行等管理工作;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环保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垃圾治理相关工作。
条例还在附则部分对生活垃圾、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有机易腐垃圾等类别进行了界定。对于推进农村垃圾分类处理,实现垃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提供了有效的技术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