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编办《关于公布市直单位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相关事项的通知》(宿编办【2016】27号)要求,现将《宿州市环保局权力运行监管细则》,予以公布。
宿州市环保局权力运行
监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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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审批(含省厅下放的部分建设项目及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2.建设项目环保验收(含省厅下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3.排污许可证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4.危险废物转移、经营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5.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延续、变更、注销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6.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规定的处罚裁量基准
7.对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及验收规定的处罚裁量基准
8.对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污染处理设施的处罚裁量基准
9.对违反排污申报登记规定和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处罚裁量基准
10.对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处罚裁量基准
11.对违反现场检查规定(拒绝检查或在检查中弄虚作假)的处罚裁量基准
12.对违法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裁量基准
13.对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处罚裁量基准
14.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处罚裁量基准
15.对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处罚裁量基准
16.对违反固体废物管理规定的处罚裁量基准
17.对违反化学品管理规定的处罚裁量基准
18.对违反放射性环境管理规定的处罚裁量基准
19.对违反畜禽养殖管理规定的处罚裁量基准
20.对违反清洁生产环境管理规定的处罚裁量基准
21.对违反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的处罚裁量基准
22.对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处罚裁量基准
23.对导致或可能导致辐射事故活动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24.排污费征收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25.发生辐射事故或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采取的临时控制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26.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或强制拆除排污口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27.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28.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29.市级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30.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编制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31.排污申报登记及污染物排放核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3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质核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33.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3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35.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核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36.环保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37.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审批(含省厅下放的部分建设项目及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宿州市环保局负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依照《安徽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按照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规定报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准予许可的行政许可后,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有关要求开展项目建设工作。
(一)审查评估。
1.材料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规划部门关于项目选址意见、公众参与调查表合订本(需要开展公众参与的)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建设单位有违反环评法行为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停止并依法接受处罚后,方可受理所报材料。
2.受理公示:宿州市环保局行政审批服务科承办对受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受理公示(按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公示期10个工作日,公开环评报告书(表)全本,并公布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等信息。
3.技术评估: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组织专家及相关单位代表进行建设项目现场踏勘;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听取建设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及环评单位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汇报,查阅有关资料,形成专家组审查意见;指导督促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按专家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行政审批。
1.行政审查:宿州市环保局行政审批服务科依据修改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查意见,结合受理公示期间收到的公众意见进行行政审查,对拟准予许可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审批前公示。
2.审批前公示:对拟准予许可的,须按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批前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采取的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公众参与情况、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听证权利告知等。
3.行政许可审批:宿州市环保局行政审批服务科依据修改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查意见,结合审批前公示期间收到的公众意见,起草拟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审批意见,并按程序办文。
(三)信用监管。
按照《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及环保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将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及时公布。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1.审批结果公开:根据相关规定要求,按月公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结果,并公开审批意见全文(按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2.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环评报告书(表)审批的,审批单位发现后不予受理或中止审查、审批行为,退回所报材料;已经取得准予许可意见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该审批文件。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宿州市环保局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或知道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环保厅或者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力运行中,国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物和谋取其他利益。对不履行法定职责、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追究相关机构、责任人相应责任。
(二)严格落实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等相关要求,对受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全文公开,实行 “受理-批前-审批结果”全过程、全内容公开,并在受理公示时同时公开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制度,建立监督管理长效机制,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2.建设项目环保验收(含省厅下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宿州市环保局是市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机关,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过程监管。
严格执行由宿州市环保局行政审批服务科统一受理、结果公开制度。
1.受理监管。宿州市环保局行政审批服务科是否公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是否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是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监管。是否按规定时限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组织验收组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形成验收意见。
3.决定监管。是否按规定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进行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行政相对人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监管。是否按规定时限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并送达行政相对人,公示许可结果。
(二)事中监管。
1.材料审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主要审查以下材料: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审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以及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审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以及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报告;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审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2.现查检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是:(1)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2)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3)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4)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5)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6)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7)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8)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9)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3.在线监督检查。建立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审批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对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各审批阶段是否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规定,是否坚持承办处室处务会审查,是否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各项制度,进行跟踪问效。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1.事后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是,生产经营单位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产生长期性、累积性和不确定性环境影响的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冶金、石化、化工以及核设施、核技术利用和铀矿冶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及落实相应改进措施的情况。
2.建设项目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环保主管部门采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挂牌督办、约谈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对建设项目所在地进行区域限批或上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等综合手段,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后监督管理工作。
3.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开展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企业的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物和谋取其他利益。国家工作人员在验收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验收中发生的违法违规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追究相关机构、责任人相应责任。
4.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管中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环保厅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信用监管
建设单位以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许可的,环保主管部门不予受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环保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文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环保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活动中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督促整改。
五、保障措施
1.高度重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管工作,加强对监管人员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管工作。
2.按照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要求,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量,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使建设项目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3.社会监督。(1)对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项目,宿州市环保局于受理后、拟验收时、审批后三次公布建设项目概况、环保措施落实情况、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表)全文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并告知相关方听证权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2)健行业监管、属地监管、综合监管相协调的市场监管机制,构建企业自律、行业自治、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联动监管体系。
3.排污许可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对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发工作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安徽省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事中监管
(一)申报资料审查。
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发由重点排污企业提出申请,经属地县区环境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市环保局提出正式申请。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生产经营资质;
2.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等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按照规定重新审核同意;
4.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的污染防治设施和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技术能力和污染物处理能力;
5.按照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缴纳排污费;
6.已设置规范化的排污口,按规定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且通过环保部门验收;
7.按照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配备相应的设施、装备;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排污单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当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证明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二)组织审核。
市环保局按规定程序受理重点监控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办理申请,并对申报材料完备性进行审核。根据项目排污等情况,组织有关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踏勘。
(三)结果反馈。
及时将建设项目排污许可证审查意见反馈申请人,并根据规定发布相关批件公告。
(四)对行政权力行使人的监管。
制定规范的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审批材料规范,所有权力行使必须严格依照规定执行,发现违规行为,有权机关及时依法依规予以纠正查处。
二、事后监管
(一)实时掌握流域水质状况,对无水环境容量和频发水污染纠纷的区域,提出整改要求;对水质严重超标的区域,严格限制核发重污染行业排污许可证;必要时,采取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等措施。
(二)监督检查。市环保局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监管,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应加强建设项目规范化管理,确保申报内容与申报资料相符,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涉及刑事犯罪的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三、责任追究
在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发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承担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进行严格审核导致违反规定审查通过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发申请;
3.在审核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在行政过程中发生行政人员索要利益回报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发工作预审工作人员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审核工作。
(二)高度重视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发工作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制度,落实保障措施,加强信息公开,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4.危险废物转移、经营许可审批事中事后
监管细则
4.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事中事后
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市级权限内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市环保局是市级权限内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加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环境安全。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过程监管。
严格执行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厅窗口统一受理、接办分离、强化核查、信息公开等制度。
1.受理监管: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应当公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监管:办理科室规定时限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并召开技术审查会议。
3.决定监管:按规定执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业务会审,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进行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监管: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及办理科室按规定时限依法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相关文件,并送达行政相对人,公开行政许可信息。
(二)监督检查。
1.现场核查。核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为被核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对核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情况进行记录,并由核查人员和被核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确认。被核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核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2.技术审查。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有关要求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是否具备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条件,具备危险废物收运、贮存、处理处置、规范化管理、应急响应等各方面的能力。审查专家应包括行业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
3.行政许可后督查检查。属地环保主管部门负责经营许可持证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市环保局结合全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对获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规范化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查比例不少于全市持证单位总数的30%。市环境监察支队将许可证持有单位纳入日常执法监管范围,对经营单位开展不定期检查。根据督查检查情况,对不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等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处罚。
三、事后监管措施和监管程序
1.信息共享。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推进全市商事主体登记信息推送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证照联动审批监管平台”建设,消除信息碎片化、孤岛化现象,实现部门间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环保主管部门对确不具备许可条件不能颁发许可证的,应当告知工商或市场监管部门,同时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要求其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注销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2.联动监管。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原则,健全行业监管、属地监管、综合监管相协调的市场监管机制,全面构建企业自律、行业自治、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联动监管体系。
四、监督问责
(一)市环保局应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问责。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市环保局应加强对审批工作人员的监督问责。工作人员殉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市环境保护局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省环保厅或者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环保局要高度重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监管工作,强化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加快制定完善法规、规章配套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监管工作高效、持续推进。
(二)实施审管分离。按照受理审核、批准决定与监督检查职能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配合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三)开展培训宣传。市环保局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监管执法人员的培训。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危险废物监管工作。
4.2危险废物跨市转移许可事中事后
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对工作事中事后监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市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固体、危险废物跨市转移(移出)的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市环保局是危险废物跨市转移(移出)的审批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危险废物跨市转移(移出)的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废物跨市转移(移出)的管理工作,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环境安全。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危险废物跨市转移(移出)通过专网全程办理。
具体程序和措施如下:
(一)资料审查。
在提出转移申请后,根据网上资料情况,由经办人审查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提议是否可以通过审批。
有下面情况之一的,不得通过审批:1.申报材料弄虚作假;2.外市拟接收危废单位不具备利用或处置的能力和资质;3.运输单位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4.危险废物转移数量与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申报情况不匹配。
(二)承办科室负责人审核。
1.承办科室负责人根据经办人提交的意见,进行审核,决定是否通过行政许可。
2.通过行政许可的,予以办理;未通过行政许可的,说明原因。
3.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审批信息。
(三)行政许可后跟踪检查。
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应按照《危险废物联单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实施危险废物转移监管。市级环保主管部门应加强区域内危险废物流向管理,承担转移联单监管的职责;县级环保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废物转移的日常现场管理,杜绝非法转移违法行为的发生;市环境监察支队应结合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进一步强化危险废物的转移监管。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个人和组织发现固体、危险废物非法跨市转移的,有权向各级环保主管部门举报,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根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对立案查处案件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并通过召开案件审理会等方式讨论案情、作出决定。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执行。
(三)发现涉嫌非法转移固体、危险废物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市环保局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
(二)加强人员监督。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单位同意危险废物跨市转移(移出)的;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单位不同意危险废物跨市转移(移出)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许可危险废物跨市转移(移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环保厅加强人员监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定期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改革。环保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危险废物跨市转移(移出)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人员培训。市环保局应当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固体、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固体、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三)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固体、危险废物管理知识和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5.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延续、变更、注销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以及环保部相关规章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市环保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采取发证时监督检查、发证后的跟踪检查、稽查执法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核技术利用活动,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二、事中监管
市环保局政务中心窗口现场依法审核发证资料,对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注销和变更许可证的,窗口直接办理;核发和延续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受理后提交市环保局污防科进行审查,经经办人检查、科室负责人审核、局分管领导批准4环节。
具体程序和措施如下: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在受理资料后,对认为确需进行现场检查和曾有违法行为的开展现场检查。
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方案应包括被检查单位名单、日程安排、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二)实施现场检查。
1.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采取当场查看、查验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每次检查应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必要时对辐射环境进行现场监测,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2.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以现场检查单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并给出评定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现场检查单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检查内容、上次检查需要整改项目改正情况、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辐射安全负责人或者授权人的签字等。
3.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对有证据证明有辐射事故发生,应立即启动行政强制,停止辐射工作。如有证据证明违反法律法规,应采取录像、录音、拍摄照片、复印材料等方法固定相应的证据,提交立案审查,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4.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管信息。
(三)认证后跟踪检查。
市环保局委托市环境监察支队和市环境监测站,对经其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发证后的跟踪检查。跟踪检查方案应根据检查单位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类别、使用量、上次检查发现的情况,每年3月底前制定全年计划。每次检查前,进行检查方案细化,检查方案应包括被检查单位名单、日程安排、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发证后跟踪检查的主要内容是:1.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类别和范围是否与单位的情况一致。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是否已开展环评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3.是否开展了辐射工作人员培训、个人剂量监测和辐射环境监测。4.是否开展了年度辐射安全与防护评估工作,并向环保主管部门提交了年度报告。5.辐射工作场所是否设置了辐射警示标志、工作信号灯、安全联锁等装置。6.现场进行监测,核对辐射工作场所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剂量率。7.上次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进行整改。
(四)建立监管档案。
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建立本级监管的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1.《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3.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及批复。4.辐射安全负责人及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4.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台账。5.监督检查报告、整改报告及整改复查报告。6.辐射事故报告。7.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8.其他应列入药品生产监督档案的资料。
(五)实施信用监管。
建立完善核技术利用单位信用档案,采集、记录日常监管、违法违规、举报投诉、表彰奖励等信息。将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信用纳入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中,评定辐射安全信用等级,并根据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对失信企业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实施重点监管。对严重违反辐射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按照规定纳入“黑名单”管理。
(六)实施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与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
三、事后监管
(一)个人和组织发现核技术利用单位进行违法生产活动的,有权向各级环保主管部门举报,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根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对立案查处案件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并通过召开案件审理会等方式讨论案情、作出决定。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执行。
(三)发现涉嫌辐射安全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四)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环保主管部门在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省环保厅或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市环保局对全市环保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管时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不发放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环保局加强人员监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定期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改革。环保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人员培训。市环保局应当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辐射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辐射安全监管工作。
(三)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辐射安全科普知识和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6.违反环境影响评价规定的处罚
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6项,项目名称为“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规定的处罚”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根据上述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列入登记表类的建设项目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处以5万元罚款。
②列入登记表类的建设项目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建设项目未停止建设的,处以6万元罚款。
③列入登记表类的建设项目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处以8万元罚款。
④列入登记表类的建设项目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10万元罚款。
⑤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处以8万元罚款。
⑥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建设项目未停止建设的,处以10万元罚款。
⑦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处以12万元罚款。
⑧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逾期不补办手续的,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15万元罚款。
⑨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处以10万元罚款。
⑩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建设项目未停止建设的,处以12万元罚款。
?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处以15万元罚款。
?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逾期不补办手续的,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20万元罚款。
(二)根据上述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列入登记表类的建设项目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开工但未建成的,处以5万元罚款。
②列入登记表类的建设项目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尚未投入生产的,处以6万元罚款。
③列入登记表类的建设项目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的,处以8万元罚款。
④列入登记表类的建设项目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10万元罚款。
⑤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开工但未建成的,处以8万元罚款。
⑥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尚未投入生产的,处以10万元罚款。
⑦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的,处以12万元罚款。
⑧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15万元罚款。
⑨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处以10万元罚款。
⑩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尚未投入生产的,处以12万元罚款。
?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处以15万元罚款。
?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20万元罚款。
7.对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及验收
规定的处罚裁量基准
7.1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
使用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7.1项,项目名称为“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处罚裁量基准”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列入登记表类的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以5万元罚款。
②列入登记表类的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以6万元罚款。
③列入登记表类的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以8万元罚款。
④列入登记表类的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10万元罚款。
⑤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以15万元罚款。
⑥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以20万元罚款。
⑦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以25万元罚款。
⑧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30万元罚款。
⑨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以20万元罚款。
⑩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以25万元罚款。
?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以30万元罚款。
?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50万元罚款。
7.2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7.2项,项目名称为“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列入登记表类的建设项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以1万元罚款。
②列入登记表类的建设项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以2万元罚款。
③列入登记表类的建设项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以3万元罚款。
④列入登记表类的建设项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5万元罚款。
⑤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以2万元罚款。
⑥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以4万元罚款。
⑦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以6万元罚款。
⑧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8万元罚款。
⑨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以4万元罚款。
⑩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以6万元罚款。
?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以8万元罚款。
?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10万元罚款。
7.3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
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
使用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7.3项,项目名称为“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列入登记表类的建设项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以1万元罚款。
②列入登记表类的建设项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以2万元罚款。
③列入登记表类的建设项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以3万元罚款。
④列入登记表类的建设项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5万元罚款。
⑤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以2万元罚款。
⑥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以4万元罚款。
⑦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以6万元罚款。
⑧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8万元罚款。
⑨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以4万元罚款。
⑩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以6万元罚款。
?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以8万元罚款。
?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10万元罚款。
7.4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
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
或者使用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7.4项,项目名称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建设项目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列入登记表类的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以1万元罚款。
②列入登记表类的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以2万元罚款。
③列入登记表类的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以3万元罚款。
④列入登记表类的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5万元罚款。
⑤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以2万元罚款。
⑥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以4万元罚款。
⑦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以6万元罚款。
⑧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8万元罚款。
⑨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以4万元罚款。
⑩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以6万元罚款。
?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以8万元罚款。
?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10万元罚款。
7.5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
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7.5项,项目名称为“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建设项目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列入登记表类的建设项目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以5万元罚款。
②列入登记表类的建设项目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以6万元罚款。
③列入登记表类的建设项目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以8万元罚款。
④列入登记表类的建设项目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10万元罚款。
⑤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以7万元罚款。
⑥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以9万元罚款。
⑦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以12万元罚款。
⑧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12万元罚款。
⑨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以10万元罚款。
⑩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以12万元罚款。
?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以15万元罚款。
?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20万元罚款。
8.对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污染
处理设施的处罚裁量基准
8.1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
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8.1项,项目名称为“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的罚款。
②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的罚款。
③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三倍的罚款。
8.2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防治
设施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8.2项,项目名称为“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根据上述规定,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5万元罚款。
②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以10万元罚款。
③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处以20万元罚款。
8.3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
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
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8.3项,项目名称为“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边界噪声超标7分贝以下,处以2万元罚款。
②边界噪声超标7分贝以上16分贝以下,处以3万元罚款。
③边界噪声超标16分贝以上,处以5万元罚款。
8.4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8.4项,项目名称为“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列入登记表类,处以3万元罚款。
②列入报告表类,处以8万元罚款。
③列入报告书类或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处以10万元罚款
8.5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
处置设施、场所的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8.5项,项目名称为“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有前款第三项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5万元罚款。
②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以10万元罚款。
③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处以20万元罚款。
8.6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8.6项,项目名称为“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
②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以6万元罚款。
③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
9.对违反排污申报登记规定和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处罚裁量基准
9.1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
事项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9.1项,项目名称为“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根据上述规定,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未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3万元罚款。
②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以6万元罚款。
③当事人属于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处以10万元罚款。
9.2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9.2项,项目名称为“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未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1万元罚款。
②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以3万元罚款。
③当事人属于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处以5万元罚款。
9.3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9.3项,项目名称为“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未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3万元罚款。
②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以6万元罚款。
③当事人属于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处以10万元罚款。
9.4对违反排污申报登记规定和排污许可证
管理规定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9.4项,项目名称为“对违反排污申报登记规定和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对违反排污申报登记规定和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未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2万元罚款。
②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以3万元罚款。
③当事人属于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处以5万元罚款。
9.5排污单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
大气污染物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9.5项,项目名称为“排污单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根据上述规定,排污单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未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20万元罚款。
②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以30万元罚款。
③当事人属于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处以50万元罚款。
④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100万元罚款。
10.对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
处罚裁量基准
10.1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
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10.1项,项目名称为“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根据上述规定,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的罚款。
②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的罚款。
③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3倍的罚款。
10.2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
或者缓缴排污费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10.2项,项目名称为“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排污费,并处所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数额1万元以下的,处以骗取排污费数额1倍的罚款。
②不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数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以骗取排污费数额2倍的罚款。
③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数额3万元以上的,处以骗取排污费数额2倍的罚款。
11.对违反现场检查规定(拒绝检查或在检查中弄虚作假)的处罚裁量基准
11.1违反水污染防治工作现场监督检查(拒绝检查或在检查中弄虚作假)的
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11.1项,项目名称为“违反水污染防治工作现场监督检查(拒绝检查或在检查中弄虚作假)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违反水污染防治工作现场监督检查(拒绝检查或在检查中弄虚作假)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以3万元罚款。
②当事人再犯的,处以6万元罚款。
③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A.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阻碍现场检查;B.聚众围攻执法人员;C.逃匿或隐匿拒不接受检查或配合检查;D.隐匿或销毁环境违法证据。处以10万元罚款。
11.2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现场监督检查(拒绝检查或在检查中弄虚作假)的
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11.2项,项目名称为“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现场监督检查(拒绝检查或在检查中弄虚作假)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现场监督检查(拒绝检查或在检查中弄虚作假)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以5万元罚款。
②当事人再犯的,处以10万元罚款。
③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A.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阻碍现场检查;B.聚众围攻执法人员;C.逃匿或隐匿拒不接受检查或配合检查;D.隐匿或销毁环境违法证据。处以10万元罚款。
11.3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现场监督检查(拒绝检查或在检查中弄虚作假)
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11.3项,项目名称为“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现场监督检查(拒绝检查或在检查中弄虚作假)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以0.5万元罚款。
②当事人再犯的,处以1.5万元罚款。
③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A.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阻碍现场检查;B.聚众围攻执法人员;C.逃匿或隐匿拒不接受检查或配合检查;D.隐匿或销毁环境违法证据。处以2万元罚款。
11.4违反放射性污染物污染防治工作现场监督检查(拒绝检查或在检查中弄虚作假)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11.4项,项目名称为“违反放射性污染物污染防治工作现场监督检查(拒绝检查或在检查中弄虚作假)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
根据上述规定,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以0.5万元罚款。
②当事人再犯的,处以1.5万元罚款。
③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A.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阻碍现场检查;B.聚众围攻执法人员;C.逃匿或隐匿拒不接受检查或配合检查;D.隐匿或销毁环境违法证据。处以2万元罚款。
12.对违法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
裁量基准
12.1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12.1项,项目名称为“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污染事故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②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污染事故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12.2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12.2项,项目名称为“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污染事故的,直接损失的二倍计算罚款,对相关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②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污染事故的,直接损失的四倍计算罚款,对相关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12.3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
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12.3项,项目名称为“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根据上述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造成一般环境事件(Ⅳ)及以下事件,处以5万元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
②造成较大环境事件(Ⅲ),处以10万元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
③造成重大环境事件(Ⅱ),处以15万元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
④造成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处以20万元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
12.4造成辐射事故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12.4项,项目名称为“造成辐射事故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根据上述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造成一般辐射事故,吊销许可证,罚款10万元。
②造成较大辐射事故,吊销许可证,罚款15万元。
③造成重大辐射事故,吊销许可证,罚款18万元。
④造成特大辐射事故,吊销许可证,罚款20万元。
13.对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
处罚裁量基准
13.1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
正常运行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13.1项,项目名称为“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根据上述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监测设备已安装,并与环保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但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的,处以4万元罚款。
②监测设备已安装,但未按照规定与环保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的,处以7万元罚款。
③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处以10万元罚款。
13.2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13.2项,项目名称为“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根据上述规定,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但没有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处以5万元罚款。
②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处以10万元罚款。
13.3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13.3项,项目名称为“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根据上述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50%以内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3倍的罚款。
②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50%以上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5倍的罚款。
13.4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13.4项,项目名称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根据上述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未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50万元的罚款。
②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暴力抗法的,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13.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处罚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13.5项,项目名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根据上述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的,处以10万元的罚款。
②私设暗管的,处以10万元的罚款。
③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经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未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30万元的罚款。
④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暴力抗法的,处以50万元的罚款。
⑤私设暗管,经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未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30万元的罚款。
⑥私设暗管,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暴力抗法的,处以50万元的罚款。
13.6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13.6项,项目名称为“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向涉及Ⅰ、Ⅱ类水域和埋入地下的,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10万元罚款。
②向涉及Ⅰ、Ⅱ类水域和埋入地下的,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以15万元罚款。
③向涉及Ⅰ、Ⅱ类水域和埋入地下的,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处以20万元罚款。
④向涉及Ⅲ类水域的,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5万元罚款。
⑤向涉及Ⅲ类水域的,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以8万元罚款。
⑥向涉及Ⅲ类水域的,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处以12元罚款。
⑦向涉及Ⅳ、Ⅴ类水域的,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3万元罚款。
⑧向涉及Ⅳ、Ⅴ类水域的,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以5万元罚款。
⑨向涉及Ⅳ、Ⅴ类水域的,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处以8万元罚款。
13.7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
直接埋入地下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13.7项,项目名称为“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向涉及Ⅰ、Ⅱ类水域和埋入地下的,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30万元罚款。
②向涉及Ⅰ、Ⅱ类水域和埋入地下的,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以40万元罚款。
③向涉及Ⅰ、Ⅱ类水域和埋入地下的,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处以50万元罚款。
④向涉及Ⅲ类水域的,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20万元罚款。
⑤向涉及Ⅲ类水域的,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以25万元罚款。
⑥向涉及Ⅲ类水域的,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处以30元罚款。
⑦向涉及Ⅳ、Ⅴ类水域的,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10万元罚款。
⑧向涉及Ⅳ、Ⅴ类水域的,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以15万元罚款。
⑨向涉及Ⅳ、Ⅴ类水域的,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处以20万元罚款。
13.8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13.8项,项目名称为“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向涉及Ⅰ、Ⅱ类水域和埋入地下的,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5万元罚款。
②向涉及Ⅰ、Ⅱ类水域和埋入地下的,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以8万元罚款。
③向涉及Ⅰ、Ⅱ类水域和埋入地下的,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处以10万元罚款。
④向涉及Ⅲ类水域的,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3万元罚款。
⑤向涉及Ⅲ类水域的,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以5万元罚款。
⑥向涉及Ⅲ类水域的,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处以8元罚款。
⑦向涉及Ⅳ、Ⅴ类水域的,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1万元罚款。
⑧向涉及Ⅳ、Ⅴ类水域的,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以3万元罚款。
⑨向涉及Ⅳ、Ⅴ类水域的,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处以5万元罚款。
13.9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13.9项,项目名称为“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向涉及Ⅰ、Ⅱ类水域和埋入地下的,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10万元罚款。
②向涉及Ⅰ、Ⅱ类水域和埋入地下的,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以15万元罚款。
③向涉及Ⅰ、Ⅱ类水域和埋入地下的,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处以20万元罚款。
④向涉及Ⅲ类水域的,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5万元罚款。
⑤向涉及Ⅲ类水域的,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以8万元罚款。
⑥向涉及Ⅲ类水域的,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处以12元罚款。
⑦向涉及Ⅳ、Ⅴ类水域的,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3万元罚款。
⑧向涉及Ⅳ、Ⅴ类水域的,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以5万元罚款。
⑨向涉及Ⅳ、Ⅴ类水域的,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处以8万元罚款。
13.10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
废水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13.10项,项目名称为“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向涉及Ⅰ、Ⅱ类水域和埋入地下的,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30万元罚款。
②向涉及Ⅰ、Ⅱ类水域和埋入地下的,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以40万元罚款。
③向涉及Ⅰ、Ⅱ类水域和埋入地下的,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处以50万元罚款。
④向涉及Ⅲ类水域的,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20万元罚款。
⑤向涉及Ⅲ类水域的,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以25万元罚款。
⑥向涉及Ⅲ类水域的,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处以30元罚款。
⑦向涉及Ⅳ、Ⅴ类水域的,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10万元罚款。
⑧向涉及Ⅳ、Ⅴ类水域的,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以15万元罚款。
⑨向涉及Ⅳ、Ⅴ类水域的,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处以20万元罚款。
13.1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
含病原体的污水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13.11项,项目名称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向涉及Ⅰ、Ⅱ类水域和埋入地下的,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5万元罚款。
②向涉及Ⅰ、Ⅱ类水域和埋入地下的,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以8万元罚款。
③向涉及Ⅰ、Ⅱ类水域和埋入地下的,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处以10万元罚款。
④向涉及Ⅲ类水域的,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3万元罚款。
⑤向涉及Ⅲ类水域的,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以5万元罚款。
⑥向涉及Ⅲ类水域的,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处以8元罚款。
⑦向涉及Ⅳ、Ⅴ类水域的,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1万元罚款。
⑧向涉及Ⅳ、Ⅴ类水域的,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以3万元罚款。
⑨向涉及Ⅳ、Ⅴ类水域的,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处以5万元罚款。
13.12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
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13.12项,项目名称为“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向涉及Ⅰ、Ⅱ类水域和埋入地下的,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30万元罚款。
②向涉及Ⅰ、Ⅱ类水域和埋入地下的,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以40万元罚款。
③向涉及Ⅰ、Ⅱ类水域和埋入地下的,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处以50万元罚款。
④向涉及Ⅲ类水域的,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20万元罚款。
⑤向涉及Ⅲ类水域的,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以25万元罚款。
⑥向涉及Ⅲ类水域的,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处以30元罚款。
⑦向涉及Ⅳ、Ⅴ类水域的,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10万元罚款。
⑧向涉及Ⅳ、Ⅴ类水域的,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以15万元罚款。
⑨向涉及Ⅳ、Ⅴ类水域的,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处以20万元罚款。
13.13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13.13项,项目名称为“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向涉及Ⅰ、Ⅱ类水域和埋入地下的,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10万元罚款。
②向涉及Ⅰ、Ⅱ类水域和埋入地下的,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以15万元罚款。
③向涉及Ⅰ、Ⅱ类水域和埋入地下的,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处以20万元罚款。
④向涉及Ⅲ类水域的,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5万元罚款。
⑤向涉及Ⅲ类水域的,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以8万元罚款。
⑥向涉及Ⅲ类水域的,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处以12元罚款。
⑦向涉及Ⅳ、Ⅴ类水域的,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3万元罚款。
⑧向涉及Ⅳ、Ⅴ类水域的,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以5万元罚款。
⑨向涉及Ⅳ、Ⅴ类水域的,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处以8万元罚款。
13.14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
建设项目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13.14项,项目名称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根据上述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项目未建成的,处以20万元罚款。
②项目已建成,仅排放生活污水的,处以30万元罚款。
③项目已建成,排放工业或禽养殖场废水的,处以50万元罚款。
13.15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13.15项,项目名称为“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根据上述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项目未建成的,处以20万元罚款。
②项目已建成,仅排放生活污水的,处以30万元罚款。
③项目已建成,排放工业或禽养殖场废水的,处以50万元罚款。
13.16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13.16项,项目名称为“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根据上述规定,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项目未建成的,处以20万元罚款。
②项目已建成,仅排放生活污水的,处以30万元罚款。
③项目已建成,排放工业或禽养殖场废水的,处以50万元罚款。
13.17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或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13.17项,项目名称为“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或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或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根据上述规定,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或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的,处以2万元罚款。
②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且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处以5万元罚款。
③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10万元罚款。
14.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
处罚裁量基准
14.1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
大气污染物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14.1项,项目名称为“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根据上述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50%以内或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处以50万元罚款。
②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50%以上或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处以100万元罚款。
14.2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14.2项,项目名称为“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根据上述规定,在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以10万元罚款。
②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以20万元罚款。
③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以50万元罚款。
④造成严重污染的,处以100万元罚款。
14.3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
自动监测设备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14.3项,项目名称为“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根据上述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以5万元罚款。
②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以10万元罚款。
③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20万元罚款。
14.4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
原始监测记录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14.4项,项目名称为“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根据上述规定,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以5万元罚款。
②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以10万元罚款。
③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20万元罚款。
14.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
正常运行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14.5项,项目名称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根据上述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以5万元罚款。
②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以10万元罚款。
③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20万元罚款。
14.6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
自动监测数据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14.6项,项目名称为“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根据上述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以5万元罚款。
②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以10万元罚款。
③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20万元罚款。
14.7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14.7项,项目名称为“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根据上述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以5万元罚款。
②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以10万元罚款。
③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20万元罚款。
14.8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14.8项,项目名称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根据上述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以5万元罚款。
②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以10万元罚款。
③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20万元罚款。
14.9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14.9项,项目名称为“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根据上述规定,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以5万元罚款。
②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以10万元罚款。
③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20万元罚款。
14.10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14.10项,项目名称为“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根据上述规定,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以5万元罚款。
②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以10万元罚款。
③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20万元罚款。
14.11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14.11项,项目名称为“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根据上述规定,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以5万元罚款。
②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以10万元罚款。
③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20万元罚款。
14.12储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
排放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14.12项,项目名称为“储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根据上述规定,储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以5万元罚款。
②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以10万元罚款。
③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20万元罚款。
14.13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
修复或者更新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14.13项,项目名称为“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根据上述规定,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以5万元罚款。
②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以,10万元罚款。
③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20万元罚款。
14.14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
的物料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14.14项,项目名称为“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根据上述规定,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以3万元罚款。
②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以5万元罚款。
③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8万元罚款。
14.15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14.15项,项目名称为“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根据上述规定,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以3万元罚款。
②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以5万元罚款。
③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8万元罚款。
14.16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14.16项,项目名称为“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根据上述规定,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以3万元罚款。
②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以5万元罚款。
③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8万元罚款。
14.17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14.17项,项目名称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根据上述规定,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以3万元罚款。
②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以5万元罚款。
③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8万元罚款。
14.18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14.18项,项目名称为“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根据上述规定,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以3万元罚款。
②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以5万元罚款。
③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8万元罚款。
14.19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14.19项,项目名称为“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六)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根据上述规定,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以3万元罚款。
②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以5万元罚款。
③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8万元罚款。
14.20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14.20项,项目名称为“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七)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根据上述规定,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以3万元罚款。
②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以5万元罚款。
③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8万元罚款。
14.21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
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14.21项,项目名称为“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根据上述规定,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以3万元罚款。
②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以5万元罚款。
③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8万元罚款。
15.对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处罚裁量基准
15.1午间和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
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15.1项,项目名称为“午间和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午间和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施工、娱乐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午间和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以单位1万元(个人500元)罚款。
②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以单位1.5万元(个人1000元)罚款。
③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单位2万元(个人1500元)罚款。
15.2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违反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
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15.2项,项目名称为“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违反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违反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违反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以单位1万元罚款。
②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以单位3万元罚款。
③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单位5万元罚款。
15.3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切割、敲打、锤击等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
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15.3项,项目名称为“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切割、敲打、锤击等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切割、敲打、锤击等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切割、敲打、锤击等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以单位1万元(个人500元)罚款。
②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以单位1.5万元(个人1000元)罚款。
③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单位2万元(个人1500元)罚款。
16.对违反固体废物管理规定的
处罚裁量基准
16.1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16.1项,项目名称为“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以3万元罚款。
②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以6万元罚款。
③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造成严重污染的,处以10万元罚款。
16.2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16.2项,项目名称为“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以3万元罚款。
②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以6万元罚款。
③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造成严重污染的,处以10万元罚款
16.3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16.3项,项目名称为“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以3万元罚款。
②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以6万元罚款。
③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造成严重污染的,处以10万元罚款。
16.4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
环境污染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16.4项,项目名称为“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以3万元罚款。
②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以6万元罚款。
③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造成严重污染的,处以10万元罚款。
16.5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
固体废物的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16.5项,项目名称为“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以1万元罚款。
②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以3万元罚款。
③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造成严重污染的,处以5万元罚款。
16.6不按照规定进行封场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16.6项,项目名称为“不按照规定进行封场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不按照规定进行封场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以5万元罚款。
②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以10万元罚款。
③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造成严重污染的,处以20万元罚款。
16.7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16.7项,项目名称为“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以3万元罚款。
②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处以5万元罚款。
16.8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16.8项,项目名称为“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处以5万元罚款。
②未经批准转移一吨以下的,处以10万元罚款。
③未经批准转移1吨以上10吨以下的,处以15万元罚款。
④未经批准转移10吨以上的,处以20万元罚款。
16.9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
存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16.9项,项目名称为“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混合量一吨以内的,处以3万元罚款。
②混合量1-5吨的,处以6万元罚款。
③混合量5吨以上的,处以10万元罚款。
16.10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
危险废物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16.10项,项目名称为“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混合量一吨以内的,处以3万元罚款。
②混合量1-5吨的,处以6万元罚款。
③混合量5吨以上的,处以10万元罚款。
16.11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
上载运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16.11项,项目名称为“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载运500克以内的,处以3万元罚款。
②载运500-5000克的,处以6万元罚款。
③载运5000克以上的,处以10万元罚款。
16.12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
他用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16.12项,项目名称为“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容量30立方米以内的,处以3万元罚款。
②容量30-100立方米的,处以6万元罚款。
③容量100立方米以上的,处以10万元罚款。
16.13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
环境污染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16.13项,项目名称为“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所涉危险废物不足3吨的,处以10万元罚款。
②所涉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移送司法机关。
16.14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
废物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16.14项,项目名称为“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所涉危险废物不足3吨的,处以10万元罚款。
②所涉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移送司法机关。
16.15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
和应急预案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16.15项,项目名称为“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预案未编制,处以3万元罚款。
②预案已编制未备案,处以6万元罚款。
③预案已备案,未有防范措施,处以10万元罚款。
16.16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16.16项,项目名称为“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代为处置费用1倍的罚款。
②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代为处置费用2倍的罚款。
③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处代为处置费用3倍的罚款。
16.17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16.17项,项目名称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根据上述规定,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②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③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16.18违反规定处理、处置污泥的
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16.18项,项目名称为“违反规定处理、处置污泥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产生污泥的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和标准处理、处置污泥,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违反规定处理、处置污泥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1万元罚款。
②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以3万元罚款。
③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处以5万元罚款。
17.违反化学品管理规定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17项,项目名称为“违反化学品管理规定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违反化学品管理规定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以1万元罚款。
②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以3万元罚款。
③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以5万元罚款。
18.对违反放射性环境管理规定的
处罚裁量基准
18.1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
结果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18.1项,项目名称为“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一)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
根据上述规定,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以1万元罚款。
②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以1.5万元罚款。
③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以2万元罚款
18.2未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18.2项,项目名称为“未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未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一)逾期不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
①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2万元罚款。
②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以4万元罚款。
③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处以4万元罚款。
(二)逾期不改正,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
①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万元。
②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6万元。
③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万元。
(三)逾期不改正,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①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②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③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
18.3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18.3项,项目名称为“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有前款第(一)项,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处以10万元罚款。
②未建造尾矿库的,处以15万元罚款。
③污染严重,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处以20万元罚款。
18.4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
废气、废液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18.4项,项目名称为“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处罚,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排放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处以10万元罚款。
②排放放射性废气、废液,造成经济损失的,处以15万元罚款。
③污染严重,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处以20万元罚款。
18.5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
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18.5项,项目名称为“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处罚,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处以10万元罚款。
②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造成经济损失的,处以15万元罚款。
③污染严重,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处以20万元罚款。
18.6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
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18.6项,项目名称为“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量小活度低的,处以3万元罚款。
②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量大活度低的,处以6万元罚款。
③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量小活度较高的,处以8万元罚款。
④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量大活度较高的,处以10万元罚款。
18.7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18.7项,项目名称为“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10万元罚款。
②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以15万元罚款。
③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处以20万元罚款。
18.8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
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18.8项,项目名称为“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
根据上述规定,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以4万元罚款。
②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以7万元罚款。
③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以10万元罚款
18.9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
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18.9项,项目名称为“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
根据上述规定,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以4万元罚款。
②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以7万元罚款。
③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以10万元罚款
18.10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18.10项,项目名称为“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
根据上述规定,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不按规定报告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的,责令停产停业,罚款5万元。
②不按规定报告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的,责令停产停业,罚款8万元。
③不按规定报告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的,责令停产停业,罚款10万元。
④不按规定报告一般环境事件(Ⅳ)放射性污染事故的,责令停产停业,罚款4万元。
⑤不按规定报告较大环境事件(Ⅲ)放射性污染事故的,责令停产停业,罚款6万元。
⑥不按规定报告重大环境事件(Ⅱ)放射性污染事故的,责令停产停业,罚款8万元。
⑦不按规定报告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放射性污染事故的,责令停产停业,罚款10万元。
18.11未按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
进行处置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18.11项,项目名称为“未按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不按照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处置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置,所需费用由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承担,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未按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属Ⅲ类放射性固体废物或产生的废放射源属Ⅴ、Ⅳ类放射源的,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万元罚款。
②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属Ⅱ类放射性固体废物或产生的废放射源属Ⅲ、Ⅱ类放射源的,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5万元罚款。
③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属Ⅰ类放射性固体废物或产生的废放射源属Ⅰ类放射源的,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万元罚款。
19.对违反畜禽养殖管理规定的
处罚裁量基准
19.1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19.1项,项目名称为“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根据上述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禁止养殖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责令拆除或关闭,处以10万元罚款。
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责令拆除或关闭,处以50万元罚款。
19.2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19.2项,项目名称为“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根据上述规定,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以2万元罚款。
②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以3万元罚款。
③当事人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以5万元罚款。
20.违反清洁生产环境管理规定的
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20项,项目名称为“违反清洁生产环境管理规定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对违反清洁生产环境管理规定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在名单公布后45日内,未将审核计划、审核组织、人员的基本情况报当地环保部门的,处以3万元罚款。
②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的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45日内,未将审核机构的基本情况及能证明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服务合同签订时间和履行合同期限的材料报当地环保部门的,处以4万元罚款。
③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在名单公布后二个月内未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处以5万元罚款。
④在一年内,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不通过的,处以6万元罚款。
⑤在一年内,未将审核结果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在5年内未开展两次清洁生产审核的,处以8万元罚款。
⑥一年内,未提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处以10万元罚款。
21.违反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的
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21项,项目名称为“违反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违反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监测设备已安装,并与环保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但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的,处以4万元罚款。
②监测设备已安装,但未按照规定与环保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的,处以7万元罚款。
③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处以10万元罚款。
22.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禁燃区燃用
高污染燃料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22项,项目名称为“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禁燃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禁燃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①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以5万元罚款。
②不属于从轻从重情形的,处以10万元罚款。
③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以20万元罚款。
23.导致或可能导致辐射事故活动
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23项,项目名称为“导致或可能导致辐射事故活动行为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第四十三条: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
根据上述规定,导致或可能导致辐射事故活动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责令停止作业。
24.排污费征收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收取排污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皖政〔2015〕69号)的要求,结合市本级排污费征收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事项
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市环境保护局委托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收取市本直企业排污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1.排污企业初次申报或者基本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向市环境监察支队如实提交相关《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试行)》。
2.排污企业根据要求在每季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环境监察支队如实申报《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同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资料。
3.市环境监察支队在收到排污企业申报的《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后20个工作日内,结合掌握的情况,对排污企业排放的污染物数量进行审核,并根据征收标准确定排污企业相应时段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向排污企业送达《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同时向社会公告;
4.排污企业自收到《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决定书的核定缴纳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环境监察支队书面申请复核,市环境监察支队应当自收到复核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5.排污企业应当自收到《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或复核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
6.排污企业逾期未缴纳的,市环境监察支队从逾期未缴纳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排污企业下达《排污费限期缴纳决定书》,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二、监管措施
(一)排污费征收及缴纳情况检查。
市环境保护局委托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排污企业排污费核定征收的监督管理,有必要进行现场督查的,对排污企业的自动监控系统、污染防治设施等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企业存在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缺报、漏报、拒报申报材料或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导致少缴纳排污费的,除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罚外,及时开展排污费补征工作。相关检查内容包括:
1.检查排污企业填报的《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试行)》和《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相关信息。
2.检查排污企业治污设施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情况。
排污企业有义务配合检查,对市环境监察支队提出的行政决定可以提出异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征收排污费程序监管。
排污企业收到《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7个工作日以后,未提出复核又未及时缴纳排污费的,市环境监察支队从逾期未缴纳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排污企业下达《排污费限期缴纳决定书》,限定其在一定期限内缴纳排污费;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随排污费一同缴入国库。
三、责任追溯
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规定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
(二)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未将排污费依法缴入国库的;
(三)不履行排污费征收管理职责,情节严重的。
3.《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排污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由收缴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加收2‰的滞纳金。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地方各地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市环境监察支队在做好排污费征收监管工作的同时,要求各县区环境监察机构按照属地原则,做好辖区内应征企业的排污费的入缴库工作,坚决杜绝“人情收费”、“协议收费”,严禁设立过渡账户或中间账户,或者坐支、挪用排污费。
(二)认真梳理排污费征收工作中的廉政风险防控点,健全防控廉政风险制度,不断加强对权利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努力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三)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排污费征收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25.发生辐射事故或有证据证明
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采取的临时控制
行政强制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行政强制名称为“发生辐射事故或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采取的临时控制”的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三条: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二)组织控制事故现场。
一、根据上述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停止辐射工作:
1.放射源丢失;
2.辐射工作场所剂量率或表面沾污超过国家标准;
3.主要辐射安全设施如门机联锁、光电联锁失效;
4.人员受到意外照射。
二、根据上述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全部工作,并撤离人员:
1.发现Ⅰ、Ⅱ类放射源丢失;
2.辐射工作场所外,环境剂量率超过国家标准;
3.出现急性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受到照射。
三、根据上述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查封、扣押相应的物品:
1.被放射性沾污的物品;
2.发生辐射事故或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情况下出现放射源的场所。
四、根据上述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先行代处置放射源或放射性废物,再向法院申请冻结账户,追缴处理的费用:
1.丢失的放射源被找到后,拒不送贮的;
2.放射性沾污的物品3个月内不送贮的。
五、根据上述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放射源丢失或者放射性沾污未及时处理,导致辐射事故的;
2.使用放射源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单位工作人员渎职失职的;
3.环保工作人员发现放射源丢失或者放射性沾污,未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控制的。
26.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
设备行政强制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bet365mobile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27.2项,行政强制名称为“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的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一、根据上述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启动行政强制,送达决定书:
(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五)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市环保局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市环保局应当实施查封、扣押。
二、根据上述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市环保局应当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可以不予实施查封、扣押:
(一)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
(二)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
(三)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
三、根据上述规定,排污者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行政强制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市环境保护局新增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第2项,行政强制名称为“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权”的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根据上述规定,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环保局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
(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二)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三)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四)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五)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根据上述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市环保局应当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可以不予实施停产整治:
(一)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
(二)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
(三)实施停产整治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
三、根据上述规定,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自行终止:
(一)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
(二)被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关闭的。
四、期限。限制生产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情况复杂的,经市环保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停产整治的期限,自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起,至停产整治决定解除之日止。
五、根据上述规定,排污者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监管服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市环保局按照依法依规、公开透明、规范运行的原则,对按照国家有关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经定期检验合格的机动车,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从事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主要监管依据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环发﹝2009﹞87号)。
29.市级环境保护规划编制监管细则
为确保科学、规范编制环境保护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结合专项规划编制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市环保局按照市政府关于五年规划编制工作统一部署,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编制环境保护规划。
二、监管措施
(一)确定编制单位。市环保局遵循公开、公正、自愿的原则,确定规划编制单位。规划编制单位应成立规划编制组,并确保编制组成员的专业范围和能力充分满足规划编制工作需要。编制单位应根据规划编制工作方案要求,按照规定程序、规定时间开展规划编制工作,提速增效、优质服务。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应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编制规范,编制单位对规划文本编制质量负责。
(二)制定、论证规划编制大纲或基本思路。规划编制单位应认真学习环保厅、市政府五年规划大纲或基本思路,确定规划总体要求、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等内容,形成规划编制大纲或基本思路,并及时提交审议。
(三)编制规划文本。规划编制单位应依据审议通过的编制大纲或基本思路,认真开展规划文本工作。编制过程中,可采取网上征集民意、调研、座谈等方式,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加以修改完善。编制单位要全面系统评估上一个五年环保规划实施情况,综合考虑我市环境保护现阶段特点和下一个五年期间经济社会发展趋势,以公众需求为导向,在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上有新突破,确保污染减排和环境质量的改善成效。进一步突出环保法治保障和体制机制创新,加快推进建立环境空间管制、公众参与监督、环保联动执法等管理制度,强化环保主管部门依法治污、依法监管,综合运用行政、市场等手段,促进环境金融政策实施。
(四)审查规划文本。编制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规划文本,市环保局将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论证。编制单位应根据论证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及时提交市环保局审议,审议通过后,上报市政府审定。
四、责任追究
对环境保护规划编制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追究相关机构、责任人相应责任。
30.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编制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编制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编制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服务要求
市环保局按照依法依规、公开透明、规范运行的原则,规范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编制,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强化政府服务职责。
二、监管服务措施
1.市环保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编制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
2.根据本年度省环保厅下达的减排目标任务,结合上年度减排核查核定结果和工作实际,指导各县区和重点减排项目单位制定年度减排工作计划,提出总量控制措施和工作要求。
3.市环保局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监管,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应加强减排项目规范化管理,强化考核,确保完成年度减排目标责任。
三、责任追究
对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编制权力运行中发生的违法违规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追究相关机构、责任人相应责任。
31.排污申报登记及污染物排放核定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加强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规范排污行为,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事项
1.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2.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
3.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4.排污企业初次申报或者基本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向市环境监察支队如实提交相关《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试行)》。
5.排污企业根据要求在每季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环境监察支队如实申报《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同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资料。
二、监管措施
市环境保护局委托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排污企业排污申报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排污企业的自动监控系统、污染防治设施等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相关检查内容包括:
1.检查排污企业填报的《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试行)》和《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相关信息。
2.检查排污企业治污设施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情况。
3.排污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申报,或申报情况与实际不符的,市环境监察支队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责令排污单位限期补报。排污单位逾期拒不申报或申报情况依然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市环境监察支队可根据掌握的情况直接下达《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并对排污单位拒报、谎报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排污企业有义务配合检查,对市环境监察支队提出的行政决定可以提出异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三、责任追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保障措施
(一)市环境监察支队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二)认真梳理环境监察工作中的廉政风险防控点,健全防控廉政风险制度,不断加强对权利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努力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三)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排污申报登记及污染物排放核定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3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质核准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质核准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以及环保部相关规章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质核准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市环保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质核准时监督检查、核准后的跟踪检查、稽查执法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环境安全。
二、事中监管
市环保局政务中心窗口现场依法审核申请资料,对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受理后提交市环保局污防科进行审查,经经办人检查、科室负责人审核、局分管领导批准4环节。
具体程序和措施如下: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在受理资料后,对认为确需进行现场检查和曾有违法行为的开展现场检查。
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方案应包括被检查单位名单、日程安排、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二)实施现场检查。
1.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采取当场查看、查验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每次检查应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2.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以现场检查单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并给出评定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现场检查单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检查内容、上次检查需要整改项目改正情况、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签字等。
3.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4.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管信息。
(三)核准后跟踪检查。
市环保局委托市环境监察支队,对经其核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发证后的跟踪检查。每次检查前,进行检查方案细化,检查方案应包括被检查单位名单、日程安排、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核准后跟踪检查的主要内容是:1.厂区和贮存场地是否符合要求,现场监控设置情况等;2.处理场地硬化、防渗情况,污水截流措施及分区情况等;3.处理设备的基本要求符合性;4.处理设备是否符合相应的处理要求;5.是否建立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据信息管理系统;6.具有与所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并通过环保竣工验收;7.具有与所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及其他设备;8.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9.人员是否符合处置要求。
(四)建立监管档案。
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建立本级监管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单位监管档案。
(五)实施信用监管。
建立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单位信用档案,采集、记录日常监管、违法违规、举报投诉、表彰奖励等信息。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单位环境安全信用纳入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中,根据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对失信企业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实施重点监管。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按照规定纳入“黑名单”管理。
(六)实施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
三、事后监管
(一)个人和组织发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单位进行违法生产活动的,有权向各级环保主管部门举报,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根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对立案查处案件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并通过召开案件审理会等方式讨论案情、作出决定。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执行。
(三)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四)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环保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省环保厅或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市环保局对全市环保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管时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核准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质的;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不核准其资质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核准其资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环保局加强人员监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定期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改革。环保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质核准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人员培训。市环保局应当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辐射安全监管工作。
(三)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科普知识和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33.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备案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备案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皖政〔2015〕69号),结合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市环保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要求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交市环境监察支队登记备案。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主要设备或者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组织验收。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重新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市环境监察支队变更登记备案。市环境监察支队应当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事项及时予以登记,作为现场监督检查的依据。
二、事中监管
(一)事中监管
1.受理监管:市环境监察支队应当公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实施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必要时可邀请1-3位专家,检查采取当场查看、查验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3.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并给出初步意见,提出需要补充的资料或者不予办理的后续办理流程。告知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检查内容、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等
(二)事后监管
1.个人和组织发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备案的企业,进行违法生产活动的,有权向环保主管部门举报,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2.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根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对立案查处案件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并通过召开案件审理会等方式讨论案情、作出决定。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执行。
3.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三、责任追究
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备案的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审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在行政过程中发生行政人员索要利益回报等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市环境监察支队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二)认真梳理环境监察工作中的廉政风险防控点,健全防控廉政风险制度,不断加强对权利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努力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三)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备案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3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事中
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部环发﹝2010﹞113号)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皖政〔2015〕69号),结合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市环保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之日起30日内报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之日起45日内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体性活动的临时环境应急预案,主办单位应当在活动开始三个工作日前报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二、事中监管
(一)事中监管
1.受理监管:市环境监察支队应当公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实施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必要时可邀请1-3位专家,检查采取当场查看、查验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3.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并给出初步意见,提出需要补充的资料或者不予办理的后续办理流程。告知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检查内容、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等
(二)事后监管
1.个人和组织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企业,进行违法生产活动的,有权向环保主管部门举报,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2.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根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对立案查处案件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并通过召开案件审理会等方式讨论案情、作出决定。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执行。
3.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三、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审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在行政过程中发生行政人员索要利益回报等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市环境监察支队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二)认真梳理环境监察工作中的廉政风险防控点,健全防控廉政风险制度,不断加强对权利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努力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三)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35.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核准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环境污染和危害,促进社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皖政〔2015〕69号),结合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实际工作,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事项
(一)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是否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是否存在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的情况。
(二)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是否进行了及时申报;其污染物处理设施是否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是否事先报经市环保局批准。
二、监管措施
(一)事中监管
1.受理监管:市环境监察支队应当公示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实施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必要时可邀请1-3位专家,检查采取当场查看、查验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3.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并给出初步意见,提出需要补充的资料或者不予批准的后续办理流程。告知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检查内容、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等
(二)事后监管
1.个人和组织发现已批准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企业,进行违法生产活动的,有权向环保主管部门举报,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2.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根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对立案查处案件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并通过召开案件审理会等方式讨论案情、作出决定。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执行。
3.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4.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环保主管部门在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责任追究
在批准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审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在行政过程中发生行政人员索要利益回报等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市环境监察支队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二)认真梳理环境监察工作中的廉政风险防控点,健全防控廉政风险制度,不断加强对权利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努力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三)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批准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36.环保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监管细则
为提高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治理,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实际工作,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市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确保资金有效、合理使用,严禁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
二、监管措施
(一)资金申报。申报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政策。
(二)资金拨付。财政部门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并监督项目单位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当年未完成的项目,专项资金年终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三)资金使用。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开支范围。财政和环保部门要加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检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充分发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项目验收。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应积极申报专项验收。市环保局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及时指定环保专项资金领导小组组织验收。
三、责任追究
对环保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中发生的违法违规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追究相关机构、责任人相应责任。
37.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环保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服务要求
市环保局按照依法依规、公开透明、规范运行的原则,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强化政府服务职责。
二、监管服务措施
1.市环保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2.实时掌握流域水质状况,对无水环境容量和频发水污染纠纷的区域,提出限制总量核定要求;对水质严重超标的区域,严格限制核定重污染行业总量指标;必要时,采取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等措施。
3.市环保局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监管,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应加强建设项目规范化管理,确保申报内容与申报资料相符,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涉及刑事犯罪的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三、责任追究
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权力运行中发生的违法违规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追究相关机构、责任人相应责任。
国务院第二批取消事项:
污染场地环境恢复方案审批监管服务细则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6〕67号)要求,污染场地环境恢复方案审批不再列入政府权力清单。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污染场地环境恢复方案审批权力事项取消后的服务工作,根据《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全程监管
(一)继续把污染场地再开发利用纳入全过程监管,进一步加强对污染场地环境恢复治理过程的环境管理。
(二)严格落实污染场地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督促落实相关环保审批、验收手续。
(三)每月或每季度对污染场地环境恢复治理工程进行现场检查,确保治理工程规范进行。
二、强化服务
(一)强化政策服务。对污染场地环境恢复治理企业,在资金、政策等方面强化服务,提供技术咨询。探索建立污染者付费、土地开发受益者出资的资金投入机制,加大被污染场地特别是无主被污染场地治理修复资金投入。
(二)强化污染场地排查。以已关停并转、破产、搬迁的化工、金属冶炼、农药、电镀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且原有场地拟再开发利用的以及本地区其他重点监管工业企业为对象,组织开展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掌握场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基本情况,排查被污染场地(包括潜在被污染场地),建立被污染场地数据库和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并共享信息。
(三)强化项目服务。在项目安排上,优先安排污染场地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项目积极争取国家或省环保专项资金,优先使用市级环保专项资金。在污染场地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项目环评审批、“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提供高效优质服务,缩短审批和验收时限。
(四)强化科技服务。以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农药、重金属等典型污染场地为重点,加大被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技术研发力度,开展试点示范工程,培养专业技术队伍,筛选和推广实用技术,推动被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技术实用化、设备国产化。
三、优化环境
(一)在污染场地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项目环评审批、“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中,国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物和谋取其他利益。对不履行法定职责、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追究相关机构、责任人相应责任。
(二)严格落实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等相关要求,对受理的染场地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项目环评文件进行全文公开,实行 “受理-批前-审批结果”全过程、全内容公开,并在受理公示时同时公开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按照《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及环保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将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实施的污染场地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项目企业的环境违法信息及时公布。
(四)环境执法人员在对污染场地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实施现场跟踪监管过程中,及时为企业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服务,积极帮助企业解决治理工程中存在的问题。
四、责任追究
污染场地环境恢复方案不再审批,原权力不得继续行使或变相继续行使,如发生涉及权力运行的违法违规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追究相关机构、责任人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