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程度,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区域统筹、属地管理,加强预警、及时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统领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及市直其他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各县(区)、园区及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市政府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对处置相关重大应急事项进行决策,发布、解除市级预警,督导各县(区)、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组 长: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教体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文广新局(旅游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市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新闻媒体应急工作,协调各级政府网站、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预防宣传、预警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论引导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督导应急预案启动和落实情况。
市供电公司负责全市电力生产企业发电机组调停工作,适时对煤耗高、效率低、治污设施不完善的机组实施限产、停产。
市教体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条件下教育系统应急工作方案,督导做好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健康防护,督导各县(区)、园区应急防护措施落实,组织开展针对学生的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宣传。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督促各县(区)、园区制定红色、橙色预警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并及时更新,督导重污染天气下应急响应区域内工业企业落实停限产措施,组织企业生产口罩等防护用品。负责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做好通信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提出并实施交通管制和机动车限行等应急措施,指导各县(区)制订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方案;督导预警区内落实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工作所需市级经费保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矿山地质环境的综合整治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全市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推进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牵头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督导各地加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和秸秆禁烧工作;组织开展应急状态下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措施落实的监督检查。
市住建委负责督导各县(区)、园区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停工工地、停建道路、停拆工地名录并及时更新;负责督查应急响应区域内建筑施工工地、道路、拆迁扬尘以及混凝土搅拌站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
市城管局负责加强做好城市道路清扫、冲洗作业,实施餐饮服务业油烟、露天烧烤、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整治措施,配合市公安局实施禁、限放烟花爆竹措施。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督导各地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和公路保洁力度;配合市公安局等部门指导、督促各地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并加强高速公路道口管控工作,加强公路施工工地粉尘、营运船舶污染、港口码头扬尘污染的控制。
市农委负责指导、督促各地加强秸秆农业综合利用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推进油品升级、油气回收、再生资源回收和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加强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督导应急响应区域内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救治措施,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相关知识的宣传。
市文广新局(旅游局)负责指导、协调各级广播电视台(站)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和健康防护知识宣传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生产领域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市气象局负责配合市环保局健全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体系;负责全市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工作,会同市环保局做好大气重污染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指导各地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政府根据应对工作需要,适时对市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2.2 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承担市应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市应急领导小组的决策和工作部署,分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协调推进重污染天气预防及应对工作;组织专家及成员单位对重污染天气进行分析研判,提出预警和响应及降低重污染天气影响的建议;协调、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督导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及时向省环保厅和市委、市政府报告应急工作情况,向市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承办市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市应急领导小组专家组
市应急领导小组下设专家组,由市环保局、气象局聘请有关专家组建,负责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提出工作建议,进行技术指导。
2.4 县(区)、园区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成立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 预警预报
3.1 预警分级
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可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因素,将预警划分为4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蓝色预警(Ⅳ级)、黄色预警(Ⅲ级)、橙色预警(Ⅱ级)、红色预警(Ⅰ级)。
3.1.1 预警级别
单个城市按照以下重污染天气条件,划分预警级别;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更严格的预警等级标准。
蓝色预警(Ⅳ级):经预测,市区范围内AQI日均值(24小时平均值,下同)>200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黄色预警(Ⅲ级):经预测,市区范围内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Ⅱ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1)当市区范围内前两日AQI日均值>200时,经预测,市区范围内AQI日均值>200仍将持续2天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或AQI日均值>300将持续1天及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2)经预测,市区范围内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红色预警(Ⅰ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1)当市区范围内前三日AQI日均值>200时,经预测,市区范围内AQI日均值>200仍将持续2天,或AQI日均值>300将持续1天及以上。
(2)经预测,市区范围内AQI日均值达到450并将持续1天及以上时。
3.2 监测预警
市环保和气象部门共同组建市级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中心,联合组织开展辖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工作。环保部门负责空气污染物的监测预警,气象部门负责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级别预报和雾霾天气监测预警;环保、气象部门共同负责空气污染物的会商研判、趋势分析。各县(区)环保部门应编制本地区污染企业清单,加强日常监测监督。
3.3 预警发布
3.3.1 预警发布
3.3.1.1 发布批准
达到预警条件时,蓝色预警、黄色预警由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市环保局局长),橙色预警由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红色预警由组长分别批准,由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发布。
3.3.1.2 发布方式
由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预警信息通稿,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发布:
(1)市政府应急办通过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平台向各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各职能部门发布;
(2)市政府协调各相关主流媒体发布新闻通稿;
(3)市气象局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
(4)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在门户网站、微博微信或手机APP等平台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媒体向受影响地区公众发布。
3.3.1.3 发布内容
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预警范围(预警区和预警扩展区)、预警措施等。
3.4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期间,根据实时监测结果,经市级环保、气象部门会商后,由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应急领导小组提出调整预警级别和解除预警的建议。
预警调整与解除程序按照预警发布批准程序执行。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级别,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级别分为4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
4.2 应急响应启动
预警发布后,按预警级别启动应急响应。
4.3 响应措施
4.3.1 发布蓝色预警,启动Ⅳ级响应,预警区内应当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4.3.1.1 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提醒公众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并适当开展户外防护;
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
4.3.1.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减少能源消耗;
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减少施工扬尘污染;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减少人工清扫保洁;对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污染;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等。
4.3.2 发布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响应,预警区内应当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4.3.2.1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在确保安全生产、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对火电、钢铁、石化、化工、冶金、建材、矿山等大气重污染工业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量化指标由市级预案明确;
(2)城区内燃煤锅炉,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限产,限产量化指标由市级预案明确;
(3)城区禁行黄标车和重型货运等柴油车辆;
(4)在保持日常道路清扫保洁的基础上,根据空气相对湿度、气温等气象条件,加密洒水降尘作业;
(5)加强施工、道路扬尘以及各类细粉料堆场扬尘监管,严控渣土运输作业,停止建筑拆除工程、土石方作业等可能产生大量扬尘的作业;
(6)加强矿山企业、混凝土搅拌站的扬尘监管;
(7)禁止焚烧秸秆、荒草、落叶和垃圾等易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
(8)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加大对限排企业、单位和区域的监督力度,确保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实。
4.3.2.2 建议性措施
(1)倡导市民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出行;
(2)建议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敏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临时停止户外活动;
(3)提高道路机扫率,尽量减少人工清扫;
(4)根据重污染情况和能见度,视情封闭高速公路道口。
4.3.3 发布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响应,预警区内应在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加大污染排放企业和单位限产比例和污染消减量指标;
(2)停止城区建筑、道路工地、河道工程、绿化工程等涉土基础施工作业,停止堆场、码头涉粉细料作业,停止渣土运输作业;
(3)对部分矿山企业、混凝土搅拌站实施停限产措施;
(4)视情实施人工降雨作业。
4.3.4 发布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响应,预警区内城市应在Ⅱ级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辖区内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应累计削减30%以上;
(2)城区内燃煤锅炉,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累计限产30%以上;
(3)主城区范围内,散装建筑材料、土石方(含绿化等非渣土形式土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除天然气、电力等新能源汽车外)停止上路行驶,视情实施城区机动车单双号等部分号段限行;
(4)停止所有大型户外集体活动;
(5)视情采取中小学、幼儿园停课措施。
4.4 联防联动
预警发布后,相关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企事业单位、重大活动组织方应启动应急预案,市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启动应急方案,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加强大气重污染监测预警会商,做好监测预警,市气象局指导适时实施人工降雨作业。
4.5 监督检查
市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巡查、抽查,对预警期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6 信息报送与公开
应急响应启动后,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园区管委会建立信息日报制度,按时将预警情况(包括预警发布、调整、解除时间)、主要污染物变化情况、相关原因分析和采取的主要措施等情况上报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将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启动落实情况上报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市应急领导小组以及省环保厅和市委、市政府报告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并向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通报大气重污染的最新趋势,督促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各级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大气质量信息。公开内容包括主要污染物、影响范围及趋势、可能持续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4.7 响应终止
市应急领导小组办根据省级预警情况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或解除预警、终止响应。
5 总结评估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要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应于每年5月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上年度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完整性、预警规定详实性、响应措施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评估结果于5月底前上报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应急管理、监测预警、专家、医护应急等队伍建设,适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需要。
6.2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各级环保、气象部门加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6.3 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通信保障体系,督促电信运营企业发布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大气污染应对工作联络网络,明确相关单位、人员联系方式和方法,并提供备用方案,确保应急响应指令畅通。
6.4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专项资金,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保障经费,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6.5 纪律保障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予以追究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7 附 则
7.1 名词术语
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的大气污染,分为重度污染(AQI指数为201-300)和严重污染(AQI指数大于300)两级。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市环保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市教体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气象局负责编制、修订、完善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的法律法规和健康防护常识技能。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定期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及时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
各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作修改的,应在当年11月底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