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环保局关于开展石化、有色金属等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的公告
发布人:信息中心 发布日期:2018年05月29日 点击次数:186
为有序、规范推进我市石化、有色金属等工业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根据原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固定源分类名录》)的要求,现就我市开展石化、有色金属等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证范围
(一)石化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固定源分类名录》中的精炼石油产品制造含有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人造原油制造等生产工序的排污单位。
(二)有色金属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固定源分类名录》中的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含有镍、钴、锡、锑、镁、汞、钛等冶炼生产工序的排污单位。
二、申请和核发时限
石化、有色金属等工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工作应于2018年7月31日前完成,核发工作应于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
三、核发机关
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发。
四、申请程序
纳入发证范围的石化、有色金属工业企业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HJ 853-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锡冶炼》(HJ 936-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锑冶炼》(HJ
938-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汞冶炼》(HJ 931-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镍冶炼》(HJ 934-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钴冶炼》(HJ 937-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镁冶炼》(HJ
933-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钛冶炼》(HJ 935-2017)等有关要求,登录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p.gov.cn)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在规定程序和时限内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工作。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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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