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主城全区域全时段禁放烟花爆竹
发布人:信息中心 发布日期:2018年06月12日 点击次数:564
为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有力配合当前正在开展的蓝天保卫战,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近日,宿州市政府发布公告,决定自2018年6月20日始在主城区实行全时段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公告规定,禁放区域包括:市区京台高速以东,南外环以北、沱河路以西、新汴河以南;全市所有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医疗机构、学校(含幼儿园)、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文化馆、商场、影剧院,景区、林地、公园、绿地、苗圃,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和党政机关办公场所等范围内,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禁放的时间为全年全时段。公告要求,各乡镇(办事处)、各社区(村居)委员会、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将禁止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街道办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劝阻和举报工作,积极开展禁止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市民遵守本通告。对于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举办大型焰火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公告规定禁放区城内,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举办大型焰火活动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地点无视通告燃放、在人员流动或聚集区域燃放、多次燃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或拘留。构成犯罪的,还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告还规定在禁放区域不得布设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场所。凡无视通告规定,仍违规在禁放区域内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安监、环保、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肃查处。